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內政部:同婚收養子女 身分證父母欄不記載「養」字!

內政部:同婚收養子女 身分證父母欄不記載「養」字

时间:2024-09-23 15:19:49 来源:引领而望网 作者:焦点 阅读:537次

內政部今(31)天部務會報通過「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內政同性婚姻亦可共同收養子女,部同不記未來不論是婚收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均比照異性配偶收養作法,養女子女的身分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

林右昌指出,證父載養字這次修法主要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母欄另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內政逃避犯罪查緝,部同不記內政部已自95年起以函釋規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婚收須比照「姓名條例」規定,養女如有經通緝、身分羈押等情形不得申請變更;於106年又再進一步規範,證父載養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母欄亦不得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內政

內政部:同婚收養子女 身分證父母欄不記載「養」字

為符合法制精神,這次修法將現行相關函釋,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明確規範如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等情事者,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確保犯罪偵查順利。

內政部:同婚收養子女 身分證父母欄不記載「養」字

林右昌補充說明,因應實務提升為民服務,今日部務會報亦同步通過「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未來提供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不再限制以「光碟」方式,在兼顧便民服務及資訊安全下,民眾可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等多元方式,讓戶政服務更友善彈性;同時也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增訂現行同性終止結婚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終止結婚證明書,並收取規費100元。

內政部:同婚收養子女 身分證父母欄不記載「養」字

林右昌說,「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等2項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也將持續推動各項戶政便民服務。

責任編輯/林均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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